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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全票表决批准了《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我市取得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性法规,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由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后通过。在审议和修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发布公告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数易其稿而成。
《条例》共五章四十条,对我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责任区制度、作业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执法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条例》的出台,对规范我市环境卫生管理行为、提高环境卫生水平、建设“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的城市”,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