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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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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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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4-27  编辑:
  为深入贯彻《监督法》,加强对市政府和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近日,榆林市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该《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依照职责分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是否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违背、是否互相矛盾等进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审查要求后,应当在30日完成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对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常委会可根据情况,分别采取责成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依法撤销等方式进行处理。
  《办法》还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构、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监督意见的办理、制定机关不接受监督的责任等内容,作出了一系列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