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04-22 编辑:
(2008年4月10日榆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榆林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水务局局长艾平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贷款解决榆林能源化工基地榆神工业区供水工程前期勘探和可研报告编制资金的议案》,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王永胜所作的《关于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贷款解决榆林能源化工基地榆神工业区供水工程前期勘探和可研报告编制资金的议案的审查报告》。会议认为,该工程立足于我市实际,着眼于未来发展,将为我市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提供重要的保障。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做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贷款解决榆林能源化工基地榆神工业区供水工程前期勘探和可研报告编制资金的议案》。批准市人民政府贷款1.2亿元,用于解决榆林能源化工基地榆神工业区供水工程前期勘探和可研报告编制费用。
二、同意在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期间,我市地方煤炭水资源费和省返还市级水资源费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不足偿还时,从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贷款还款准备金中解决。
三、市政府要切实落实好水资源费征管保障措施,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入库。贷款资金必须集中用于供水工程前期勘探和可研报告编制,做到专款专用。贷款期间,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