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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题报告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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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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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4-27  编辑:

  (2001年10月31日榆林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完善常委会议事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和监督水平.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榆林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榆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同时,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所属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作报告,是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需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或做出决议、决定的专题报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按照《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榆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办法》,将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审判、检察等重大工作事项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第二章  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五条听取专题工作报告,常委会办公室应于会议举行前二十五天通知有关报告机关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报告机关接到常委会听取工作报告的通知后,应立即着手准备。报告的文稿需经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预先审查。正式文稿应冠有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或法院院长’(副院长)或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签字加盖公章的公函,于常委会举、行会议七天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天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听取的工作报告分送常委会组成人  员手中,便于他Ill T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为审议发  言作准备。
      第七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时,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及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所属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委有关领导、市政协领导出席会议。
      第八条  向常委会报告工作,一般应由政府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进行报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征得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工作报告时,可以在报告中或报告完毕后提出询问,报告人应对询问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条  委会听取工作报告后,根据需要举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审议时,报告人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在全体会议上审议工作报告,实行委员专题发言制度,发言由会议主持人安排顺序。发言人必须认真准备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常委会审}义工作报告期间,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提出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答。
       第十三条  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口头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答复时发表意见,补充询问。书面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情况印发会议。[Page]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会议议事质量,常委会组成人员非经常委会主任同意不得无故缺席会议;报告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参加会议;列席人员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能擅离会议。


  第三章  工作报告的表决
   

      第十五条  作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对报告通过与否进行表决。表决办法由常委会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口头征询意见、举手、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等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作报告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章  工作报告表决后的处理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根据表决结果.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工作报告经表决通过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常委会对其工作情况满意的,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二)工作报告经表决未予通过的,由报告人向常委会会议作改进工作的表态发言,并责成其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三)第二次报告工作.其报告经表决仍未通过的,报告人作出检查,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法定程序提出质询。常委会提出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办理完毕,并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
      (四)第三次报告工作,其报告经表决仍未通过的,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五)应辞职而拒不辞职的,常委会依法对其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或建议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其职务。
      (六)工作报告经表决未获通过时,由常委会决定,可以对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工作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查明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常委会听取上级国家机关所属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两次表决未通过的,适应前条 (二)、(三)款规定,第三次报告仍未通过的,由常委会报告上级人大常委会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免去其所属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作出撤销职务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的处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故意推拖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的;
      (三)不贯彻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的。


  第五章  工作报告审议结果的反馈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可以对工作报告或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和部门要贯彻执行,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必要时,常委会组织视察和检查,保证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一律以正式文件印发,并登载会刊。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表。
      第二十三条  委会审议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会后以常委会文件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任会议书面报告办理结果或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作出办理情况的说明。[Page]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建立“转办督办事项登记簿”,按照业务分工,加强督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