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可以提出常委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义议题草案,由主任会议讨论拟定。
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举行会议前25日将会议议题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办事机构。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的内容,尽快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所需呈报的材料必须在会议举行前7日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办事机构,要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视察和调查研究,对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须向主任会议做出汇报。
第六条 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议程的变更,由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长或有关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委会各工委、室、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邀请有关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对议案或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非经主任许可不得缺席,不得更换人员和提前退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处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对各方面所提议案,可以决定直接提请常委会审议,也可以交有关工委、室、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凡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四条 对于列人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提案人应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Page]
第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经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调查结果,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决定是否表决。
第十七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须经“一府两院”有关会议审议通过或主管负责人审定,并于常委会会议召开前7 日将工作报告书面材料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向常委会作的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
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征得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委托副职到回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个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要认真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工作中认真落实办理。对其中重要的意见,会后以常委会《审议意见》等形五予以交办。承办单位对需要答复的,应在规定势限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或在下次会议上作出办理情况的明。
第五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向常委会提出本委各工作机构和其他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任免事项,由常委会会议市议。
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任免事项,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任免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二十四条 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提出任免报告,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责成提请任免的机关对审议中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了解,并提出报告。
第六章质询
第二十五条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必须写清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的内容应当是属于违宪违法问题,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失误和领导人的失职、渎职问题。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听取答复时发表意见,补充询问。[Page]
第七章 发言与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其组成人员充分表达意志.畅所欲言,其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条 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一条 任免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其他议案的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
第八章 决议、决定的发布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一律以正式文件印发.并登载会刊。
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直接对外公布,并分别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通过的关于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措施,对其他议案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直接发布,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或部门要认真研究执行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常委会要听取执行情况的汇报,或组织视察和检查,必要时可以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保证决议和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从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