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01-25 编辑:
(2007年12月5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榆林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发改委主任艾保全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向开发银行贷款解决重大社会事业项目部分建设资金报告的议案》,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王永胜所作的《关于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向开发银行贷款解决重大社会事业项目部分建设资金的议案的审查报告》。会议认为,采取包括贷款在内的筹资办法,对加快推进中心城区重大社会事业项目的建设,改变中心城区社会事业严重滞后的局面,增强中心城市的功能,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做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向开发银行贷款解决重大社会事业项目部分建设资金报告的议案》。批准市人民政府在2008年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0亿元,用于市区重大社会事业项目的建设。
二、同意在向开发银行贷款期间,市本级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不足偿还时,从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贷款还款准备金中解决。
三、市政府要继续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市场运作,积极化解贷款风险。要将土地出让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保证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四、贷款资金必须集中用于报告涉及的城市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做到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要在贷款使用期间,每年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贷款实施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及贷款本息偿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