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31日榆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财政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资金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查监督的范围与重点
第二条 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批准的全市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批准决算,审查批准市本级到目的财政预算,审查批准全市非税收支预算,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条 财政预算编制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与榆林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任务、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相衔接,体现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精神,力求做到科学预算。
(一)预算收入编制力求准确。要在综合研究分析财源税源和财税收入结构的基础上,力求准确编制预算收入,既要防止高估收入,造成预算收入难以完成,又要避免低估收入,造成超收过大、实际财力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尽量做到实际收入略大于预算收入。
(二)预算支出安排力求科学。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不列赤字预算。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行政成本和办事成本,要集中财力办大事,突出财源建设,突出中心城市建设,突出扶持“三农”,突出发展社会事业,突出解决民生问题,突出扶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 审查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
(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八)基金的收支情况;
(九)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三章 审查监督的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 初审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批准的全市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一)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财经工委要提前了解全市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个月前,将全市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和相关资料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经市人大常委会初审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审查。
第六条 审查批准市本级到目及部门财政预算和全市非税收支预算。
(一)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财经工委要提前了解预算编制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市财政局要在每年人代会之后第一次常委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将预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一步审议。
(三)市人民政府在每年人代会之后第一次常委会召开的十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同时,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向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七条 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并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向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初审决算时,要事先听取市审计部门对上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汇报,重点审查决算编制的依据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Page]
第八条 听取和审议财政预算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市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会前,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财经工委应召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进行座谈,听取汇报,全面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研究预算收支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为常委会审议提供参考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审查批准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市本级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或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当年预算执行,或需要超预算支出和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市财政局应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初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根据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实现调整方案的措施以及调整的必要性和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审查情况,并向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未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未经批准调整预算的,市人大常委会有权责令市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 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财经工委要组织财政、审计部门对部门预算、重点支出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可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责成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核查,并回报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建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市财政局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办公室、财经工委报送预算执行中的有关资料。
(一)预算执行月报表;
(二)中、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中、省、市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四)依法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预算执行有关情况的报告。
为了及时掌握全市财政运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财经工委负责同志应当列席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研究财税问题的会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和报告,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时依法纠正和处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对常委会形成的决议贯彻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