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31日榆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榆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年度计划草案的审查与执行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查的内容和重点
第二条 五年规划纲要与年度计划草案编制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实现又好又快、科学发展、有序跨越、和谐稳定的要求。
第三条 五年规划纲要与年度计划草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应当体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结构 、提高效益、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区域、城乡、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要求,经济增长的速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财政收支幅度、信贷规模、资源开发、城市建设、改革开放、社会事业、环境、人口、就业、社会保障及人民生活等方面的安排应当积极可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壹仟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的财政信贷资金安排。
第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第三章 审查的方法和步骤
第六条 在五年规划纲要或年度计划草案编制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财经工委要采取专题调研、参加政府有关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等形式,全面了解规划纲要或计划草案的编制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的五年规划纲要或年度计划草案及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并按审查的重点内容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章 规划纲要与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对半年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财经工委要提前与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座谈讨论,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问题,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提供参考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的年度计划需作部分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报告和调整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的市人民政府投资壹仟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跟踪监督制度。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将采取视察、调查和检查等形式进行跟踪监督,并将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交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Page]
第十三条 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发改、财税、物价、统计、金融等有关经济部门按月向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办公室、财经工委报送经济运行情况的资料。
为了及时了解全市经济运行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财经工委负责同志应当列席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研究重大经济问题的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及计划执行监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