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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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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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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1-14  编辑:

 

(2001年10月31日榆林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2日榆林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完善常委会议事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和监督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同时,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城内的上级垂直领导机构工作范围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报告,是纳入常委会年度计划、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需经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或经常委会会议做出决议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途径

  第五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六条 常委会按照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原则与途径制定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通知有关报告机关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九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议题相关的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便于他们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为审议发言作准备。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有关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所属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相关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上级垂直领导机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根据需要,邀请市委有关领导、市政协领导出席会议。[Page]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工作报告时,可以在报告完毕后提出询问,报告人应对询问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章 工作报告决议、审议意见的反馈和办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经审议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议题相关的工作机构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负责整理;经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秘书长审签后,送分管主任审核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议题相关的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