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实践,积累了不少成功做法和经验,为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有益平台,密切了代表与常委会的联系,也有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质量。但笔者从一些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履行职责等情况来看,取得的实际效果还不尽人意,仅仅是局限于坐听会议,少数代表即便是偶而发言,也只是只言片语,这种现象既影响了民声民意的表达,也失去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应有作用。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于激发代表履职,发挥好人大代表“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目前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多数流于形式,代表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履职意识不够强。一些列席代表认为,在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建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事情,审议、发言、讨论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安排他们参加会议中只是列席旁听,仅仅是政治待遇而已,自己发不发言,无关紧要。二是对会议议题不熟悉。部分列席代表对议题缺乏深入的调研,事先对会议内容不清楚,对审议议题不了解,不熟悉,缺少对讨论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和视察,在会议上不敢发言,少数发言也只是泛泛说几句,讲不到重点。三是是会议安排不到位。由于常委会会议议题较多,安排时间紧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后,剩余时间就不多了,会议主持人也没有提示或引导列席代表发言,列席会议的代表片面认为常委会领导没有要求自己发言,因此选择不发言,致使代表列席会议失去了应有之义。
充分发挥好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作用,对于切实增强履职为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常委会会议的议事质量,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为此,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和改进。
首先要不断增强代表依法履职意识。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在《代表法》中有明确规定,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的一种常见形式,也是增强代表依法履职责任意识的有效途径,让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参与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积极踊跃发言,大胆建言献策,积极行使职权,是依法履职的重要体现。如果代表只是列席听会而不积极发言,既会失去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应有作用,也会降低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甚至使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流于形式、走个过场。
其次要善于发挥代表为民代言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列席代表积极踊跃发言是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反映民意“接地气”,集中民智惠民生的具体行动,通过代表表达见解看法和建议意见,进一步密切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使人大代表当好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发挥好代表联系群众、服务发展的正能量。
再次要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在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在广泛听取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基础上,通过听取列席代表的心声,充分听取发表的建议意见,反映选区和群众对经济发展、民生事业、和谐稳定等方面工作的看法和举张,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充分倾听民声民意、尊重代表主体地位的有效举措,从而使人大工作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群众愿望,更加符合新形势要求,有益于促进会议广泛吸纳民意集中民智,有益于提升会议审议质量和议事决策的质量,有益于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决策。
最后要注重引导代表积极发言。在召开常委会会议时,人大常委会领导尤其是会议主持人,要注重安排一定的时间给列席代表发言,调动发言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参政议政。通过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发言,进一步拓宽闭会期间履职的渠道,代表履职氛围就会浓起来,责任担当意识就会强起来,“哑巴代表”、“举手代表”的现象也会少起来,代表为民履职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文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