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雅安市制定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是一次创制性的地方立法,《条例》结合芦山地震以来新村聚居点建设的实际,对雅安在灾后重建中探索形成的新路子、新机制进行总结、提炼,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巩固重建成果提供了立法支撑,并在依法推进新农村建设与管理方面作了有益探索。
“4·20”芦山强烈地震后,雅安市共建成灾后重建新村聚居点232个,通过新村聚居点建设,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大幅度改善。但新村聚居点无论是从组织形式还是管理模式上都与原有村组有较大的差别,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律法规的适用遇到新问题。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又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小区的管理,从调整对象和方法上都难以适用新村聚居点。
新村聚居点的管理模式、与所在村的关系、点内的公共设施运行及维护、村规民约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等问题,亟待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和解决。据此,立法规范新村聚居点管理工作成为雅安市第一部地方实体法规的立法选题。
2016年初,雅安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
在该《条例》立项之初,雅安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就针对新村聚居点管理立项是否属于立法法赋予的地方权限范围进行了认真分析研判,及时向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最终得以确认。但在征询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时,有关专家对条例草案是否属于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权限范围、是否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国家专属立法权产生分歧。2016年12月13日,四川省、雅安市两级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员专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草案的存疑咨询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开先河,组织了法规备案审查室、经济法室、国家法室、民法室等强大的专家阵容听取了一个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汇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对草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条例草案立足雅安地震灾后重建成果巩固和新村聚居点管理实际问题,选题新颖、针对性强,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作为设区的市,对新农村建设和管理进行地方立法具有探索和开创意义。
将于今年7月20日起实施的《条例》共有九章四十四条,分别为总则、自主管理委员会、房屋管理、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经费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明确,新村聚居点是指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建设、具备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条例》明确,管理的范围包括对新村聚居点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公共场地进行规范管理,维护新村聚居点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园林绿化的活动。《条例》同时明确,新村聚居点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居民主体、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