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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以制度建设引领工作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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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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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24  编辑:张飞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第17期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民主政治领域改革的重点任务,以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工作制度体系为抓手,积极推动地方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将人大主导作用贯穿于立法全过程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秉承“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一指导思想,围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一关键,将人大主导作用贯穿法规立项至评估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为了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合肥市推进新一轮改革开放突破口,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安排立项,增开专题常委会议,在四个月内完成所有法定程序,出台了《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为解决民营企业的组织权益保障、融资平台建设和政策奖补落实等发展难题提供了法律支撑。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还围绕全市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和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的目标任务,“先行先试”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在制定《合肥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时,合肥市人大常委会采用了委托第三方起草和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论证等形式,有效保证了法规的质量。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一部法规的出台并不代表立法任务的完成,立法后评估是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提高法规质量的应有之义,因此制定《立法后评估暂行办法》,对实施一年以上的地方性法规质量、实施效果、功能作用及存在问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重新制定、修改和废止等意见。办法明确由常委会统筹法规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立法机关、执法部门、社会力量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立法后评估的客观公正性。20156月,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合肥市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规范》,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

    推动人大监督由程序性向实效性转变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和修订各项监督工作制度作为重中之重,以凸显监督实效为主线,集中对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等工作作出规范,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通过量化七个方面的测评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专项工作报告不予通过,增强了监督工作刚性。今年,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合肥市创建公交都市“十大重点工程”和民营经济发展法规政策落实情况,拟对公交优先战略实施和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先后对乡村环境综合治理、劳动创业带动就业、建筑扬尘治理等问题开展专题询问,特别是将建筑扬尘治理的询问会场搬到施工现场的创新举措,使人大监督更“接地气”,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去年制定了《专题询问办法》,规定每年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和群众重大关切的热点问题进行询问。询问的议题在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审议事项中确定,也可以根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过程中掌握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办法对询问的适用范围、总体原则、主体对象、操作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实现专题询问常态化提供了制度保障。今年,常委会聚焦“舌尖上的安全”和“绿色生活方式”,选择食品安全和清洁能源利用和推广情况开展询问。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还在创新执法检查方式上下功夫,通过听取政府汇报与召开座谈会、明察与暗访、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全市检查与上下联动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增强监督效果和整改力度。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要求,20154月,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执法检查工作办法》,要求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检查,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办法还将多年来执法检查工作中的实践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对方案拟定、责任分工、跟踪问效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推动人大监督由程序性向实效性、浅层次向深层次的转变。

    实现重大事项决定规范化和程序化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精神,修订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结合合肥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重大事项归纳为45个方面,并按照法律规定和重要程度分为“必决定”“可决定”“必报告”三类,有效地解决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可操作性问题,实现了重大事项决定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必决定”的内容15项,主要是法律授权的关于五年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与国外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等。“可决定”的内容21项,主要是结合合肥市发展建设的实际,涉及的重要项目或重大资金,如市级财政性资金出资或参股1000万以上的产业类项目,政府采购资金中实际财政性资金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等。“必报告”的内容9项,主要是属于“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重大事项。

    今年4月份以来,按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规定,常委会先后听取了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安排、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调整方案、2014年市级财政决算及其审计工作报告和关于合肥市与俄罗斯乌法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等,对有关议题作出决议、决定。市政府及部门均表示,新修订的办法范围明晰、分类合理、操作性强,让政府在向人大报告重大事项时有章可循,有效保障和规范了重大事项的科学民主决策。

    完善对任免人员任前审查与任后监督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等要求,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相结合、完善人事任免程序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办法》,重点就“审查什么、如何审查”、“监督什么、如何监督”以及审查与监督成果的运用等作出具体规范。

    在任前审查环节,为使任免程序更加规范有效,办法将供职报告、颁发任命书、表态发言、向宪法宣誓纳入任命程序。为提高任命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实行任前考试制度,明确规定任前法律考试“以书面考试或计算机考试形式进行”和“考试不及格的,一年内不得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实行任前供职承诺,在常委会会议上阐述本人的主要工作经历、拟任岗位职责、对拟任职务的思考等,加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命人员的了解。

    在任后监督环节,坚持把对“人”的监督寓于对“事”的监督之中,即将任后监督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集中视察、督办议案和建议等工作结合起来,有重点地安排听取“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并视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强化被任命人员“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意识,有效推动被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突出抓好议案、建议办理和代表述职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以议案、建议办理和人大代表述职为切入点,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保障代表权力有效行使。

    为及时掌握办理进度,深入了解办理情况,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主任会议成员领衔督办和工作机构对口督办制度,每年定期听取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开展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视察,有力促进了代表议案、建议的及时办理。201411月,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一府两院”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评估办法》,明确规定常委会作为评估的责任主体,将人代会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及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一并纳入评估范围,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办理过程和结果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向社会公开,推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由答复满意向结果满意转变。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把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作为人大代表接受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和依法履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合肥市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调研、认真总结,制定了《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办法》。在内容上,重点要求人大代表就如何执行职务、履行义务、发挥作用,是否参与小组活动情况及为群众代言等情况进行述职。在形式上,规定每位人大代表每年应向所在代表小组口头述职一次,每个任期内应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书面述职一次,同时规定对不按要求履行述职的代表予以通报。通过这种方式,更好地督促代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激发和调动了代表的履职热情。